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05日 7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方用婚前动迁款购房 法院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概要
陈某某与高甲1992年登记结婚,自2006年起因夫妻感情不睦,陈某某搬离双方共同居所,与高甲分居。陈某某2014年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2015年陈某某再次起诉离婚,要求获得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一半的折价款,房屋产权归高甲所有。高甲不同意支付陈某某房屋折价款,认为该房屋是用其婚前单位增配房屋的动迁款买的,虽然婚后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但实际上属于高甲婚前个人财产,因而不同意分割。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被告高甲所有,被告高甲支付原告陈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00,0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高甲主张系争房屋的资金来源于其婚前单位分配的公房动迁款,故认为系争房屋属于其婚前财产,不同意进行分割。但根据系争房屋为婚后购买及房屋动迁的安置对象为原、被告二人,则高甲的主张不成立,系争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提示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法院一般会根据房屋的实际居住状况,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来判决产权归属。至于房屋折价款的金额,由法院根据评估确定的房屋市场价值,并考虑房屋产权来源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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