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8日 10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后发现丈夫有私生子 可作为新证据申请法院再审
案情概要
虞某与钱某2012年向杨浦区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现居住房屋。系争房屋的产权人为虞某、钱某与钱某之母洪某。杨浦法院判决,系争房屋产权归钱某与洪某,由其二人向虞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420,000元。虞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在庭审中,虞某向法庭出具了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吴婷婷生育一子的的生产记录。认为原审法院在分割财产时,未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因素,请求重新分割共有财产,将系争房产判令给其与儿子共同居住,补偿洪某三分之一折价款。
判决结果
二中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律师分析
再审中, 虞某向法庭提交的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孕有一子的产检记录,证明了钱某在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导致原有婚姻关系破裂,给其与儿子造成经济上、精神上的严重伤害。提供的《承诺书》均证明钱某存在婚外情、赌博、夜不归宿等恶习。说明钱某未尽相应责任义务,对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存有明显过错。然而一审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未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因素,存有不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列举了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其中第一条就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案中,虞某提出的这两项证据被归为新证据的范围,为启动再审提供了依据。
律师提示
再审新证据的范围,就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再审新证据至少包括:1、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证据;2、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虽然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出现;3、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已经出现,但当事人提出后未被原审程序审查认定的证据;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经原审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再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视为再审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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