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7日 6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因琐事产生矛盾要求离婚 未构成根本性矛盾不予离婚
案情概要
2009年11月刘某与施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0年3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2日生育女儿。恋爱时两人关系还不错,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影响夫妻感情。2015年6月刘某与施某分居,刘某搬到父母家。刘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施某不同意离婚,她认为夫妻之间还是有感情存在,也已经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愿意改正。
判决结果
静安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尚未构成根本性矛盾,故原告要求离婚,与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符,本院不予准许。
律师分析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提示
在现代家庭生活中,难免会产生各种矛盾,男女双方应以珍惜感情为原则,妥善成熟处理感情问题,不要轻易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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