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29日 9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外人提执行异议申请 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被判发回
案情概要
甘某在与王某、曹某、雄狮公司、海备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胜诉,但四被告未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甘某于2016年5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冻结的远业公司应向雄狮公司支付的租金1,187,100元。案外人王某认为冻结的租金中属于三号厂房的那部分应由其所有。因为该三号厂房是王某出资建造,也是其实际控制的,故三号厂房的租金也归其所有,与雄狮公司无关。遂以该理由向嘉定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执行行为侵害了其权利。而嘉定法院以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驳回其异议申请,王某于是向中院申请复议。
判决结果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嘉定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应予以确认。但法律适用错误,撤销嘉定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发回法院重新审查。
律师分析
本案中王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为:上海市嘉定区金昌西路某号三号厂房属其所有,亦由其出租,故该厂房的租金也归其所有。其所依据的理由系主张租金乃至于租赁物的所有权。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而原审法院则是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审查处理。
律师提示
我国法律上执行异议主要分为两类,即“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这两种异议类型,在救济性质、程序、方法等方面均存在不同,这就决定了在适用时必须要严格把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执行异议的案件时也免把握不当,所以咨询专业律师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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