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28日 4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夫妻一方借款 法院判决共同偿还
案情概要
2011年2月5日,孙某向周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孙某收款后出具《借条》、《收据》,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并言明年息(利率)10%。廖某为孙某之妻。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促孙某拒不支付本息。周某遂将孙某与廖某告上法庭,主张该笔借款为孙某、廖某夫妻共同债务,要去两被告共同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其利息,按约定利率10%计从2011年2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判决结果
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万元人民币及自2011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
10%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分析
基于被告孙某与廖某为夫妻关系,虽然该借条以孙某个人名义签署,但是该笔借款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周某要求孙某、廖某共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被告孙某承诺借款年息(利率)为10%,没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依法的应予支持。
律师提示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然后才能分割剩余的财产。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或者双方约定财产各自归其所有的,则由双方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夫妻内部按什么比例承担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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