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2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杭X于2013年1月26日支付购置上海市闵行区某房屋定金10万元,次月28日再次支付房款49万元,并与其妻子黄X(当时还是女朋友)共同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3年3月14日杭X与黄X登记结婚,同年5月3日办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登记,权利人为杭X和张X二人。2016年11月21日两人经黄浦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未对房屋依法分割,现女方起诉要求50%房屋产权折价款,起诉时房屋尚余按揭贷款40万元。本人代理杭X,女方黄X所提供的证据中有一组两人吵架的录音,女方称:所以你承认你自己精神出轨咯?男方答:是,我就是精神出轨。
【相关法条】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承办结果】
杭X取得房屋所有权,支付黄X40%的折价款。其中杭X精神出轨被认定为杭X在婚姻存续中一定程度的过错,作为财产分割所考量因素之一。
本人在接受委托后,向当事人了解了案件情况,本案最不利的证据便是杭X承认自己精神出轨的录音。依法录音的证明力通常有限,但足以影响法官心证。本案女方出资较少,只是在婚后和杭X一起还过少部分贷款。但又因为两人是以结婚目的一起购房,购房后写的是两人的名字,一系列前后行为可以看出杭X与黄X共有产权的意思表示。所以只能从两人婚后生活未养育小孩及房屋首付为男方出资且一直有男方实际占有等基本点出发,为杭X争取最大利益。最终杭X在证据不利的前提下依然拿到房屋产权及房屋大部分份额。
【当事人需注意】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和小孩抚养权归属是不可避免的两大话题。财产分割时,出资固然是重要考量因素,但其他婚姻存续时间,房屋实际占有情况,家庭贡献,感情破裂原因等等都是法庭作出最终判决会考量的必要因素,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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