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67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峻雪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B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轶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