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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云华|时间:2020年06月10日|2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镜标与张广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广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张锦标,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A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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