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云华|时间:2020年06月10日|2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吴健与杨龙、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广民初字第1213号 原告吴健。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A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