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云华|时间:2020年06月11日|3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殷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扬广民初字第03196号 原告殷某,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B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有一子;婚前缺乏了解,彼此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不休,无法沟通,现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A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其辩称与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然有争吵,但并不频繁,原告起诉之后仍与其有夫妻生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被告提供了2015年8月30日、9月18日、11月19日原告与其微信聊天的记录截屏,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有一子,婚后双方因生活中的细碎琐事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并无实质性的冲突,所发生的矛盾系因个性都比较要强又互不相让所导致,双方应当多多查找自身的不足,本着包容的心态,彼此磨合,慎重对待婚姻,共同成长、成熟,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为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4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