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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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银**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旭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1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杨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中**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云2901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20日会见了上诉人刘**、被上诉人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的问题。该《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认定其合法有效并无不妥,二审予以维持。
  关于刘**认为中**公司跨区域放贷,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主张。中**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可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中**公司向刘**发放贷款并未超出其经营范围,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刘**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借款利息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2款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本案合同约定贷款执行固定年化利率为22.5%,违约金按每日55元收取,中**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违约金,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妥,二审予以维持。
  关于刘**认为本案借款利率超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规定利率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该《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已明确:“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中**公司系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规定,刘**该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理想信念坚定,自我要求严格,工作认真负责,为人诚实守信,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1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审查、房产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