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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额刚超出立案标准,成功取保候审后,

发布者:洪举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6日|分类:取保候审 |589人看过


盗窃金额刚超出立案标准,成功取保候审后,

检察院做不不予起诉的决定

【案情简介】

2018年xx月xx日xx时,甘某某与女友王某某进入本市闵行区七宝镇北大街**号**银饰品店,甘某某趁周围无人注意,盗得店内放于展示柜上的一个银手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后离开。2018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被抓获,带民警至其居住的杨浦区xx路**弄**号**室内找到被盗的银手镯。

【律师意见】

不予逮捕意见书

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甘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洪举律师作为嫌疑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律师,就本案嫌疑人甘某某是否应当逮捕提出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在作出是否逮捕甘某某决定时予以考虑。

甘某某,x,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xx月xx日被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上海市xx区看守所。辯护人认为其在本案中存在以下轻微情节,恳请贵院对嫌疑人甘某某不予批捕:

一、甘某某有正当职业,其行为极具有偶然性,非馈犯,且盗窃金额仅为1200元,对受害人也未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案发前甘某某有正当的职业和每个月两万多的工资收入,因其时糊涂、冲动才导致本案案发,并非是预谋已久的犯罪,可见甘的本次盗窃行为具有极强的偶然性和随机性,这同偷窃惯犯还是不同的,其行为也未造成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且本案涉案的金额仅为1200元,刚刚超过盗窃立案标准,因此甘某某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低,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甘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很好,主观恶性小。

甘某某系初犯、偶犯,之前一贯表现良好,且在辩护人会见过程中甘某某非常悔恨,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后果,不断对辩护人说到如果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犯罪无论如何自己都不会做的,且在辩护人同承办警官两次当面沟通中,承办警官也明确表示甘的认罪态度好,可见其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

另外,案发后其本人是想过将银手镯退还给受害人,但其绕店走一圈后看到店里人多和碍于面子,其也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就没敢将手镯退还,但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小。

三、甘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真诚。

四、案发后甘某某委托家属积极、诚恳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受害人考虑到甘认罪态度好、念其不是惯犯,快定对甘某某予以谅解,且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给予取保、适用缓刑的机会。(附:谅解书)。

五、甘某某如果不被批捕,其在上海有稳定的住所(注上海市曲阜路xxxx弄xx号xxx室),保证随传随到,随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综上,考虑到本案甘某某涉案金额较小,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也未对受害人造成损失,而案件相对轻微,属于社会危害性影响不大的案件,甘某某年龄也不大(19xx年出生),刚毕业不久踏入社会且有正当的工作,其如果不被批捕取保后也不至于产生社会危害性,且嫌疑人家属愿意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辩护人恳请贵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像本案中甘某某这类轻微初次盗窃案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轴的矫正理念,对甘某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如果嫌疑人甘某某不被批捕、被取保,甘某某的家属及辩护人保证并监督犯罪嫌疑人甘某某遵守有关规定,做到:

(1)保证不离开本市

(2)保证随传随到

(3)保证不干扰证人作证

(4)保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洪举律师

日期:2018年xx月xx日

 

【本案结果】

检察院定罪不批捕,在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再次申请听证,最终检察院做出免于起诉(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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