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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字画被公安机关认定诈骗刑拘,最终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发布者:洪举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2877人看过

出售字画被公安机关认定诈骗刑拘,最终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案情简述】

刘某系东方收藏xx公司的员工,辞职后自己和他人合伙开公司,经营买卖收藏品。后谢某报案称刘某仍冒充其实东方收藏xx公司的员工对其销售字画,且卖品为赝品,公安机关拘留刘某后,提请检察院对刘某进行批准逮捕。

【律师意见】

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xxx人民检察院: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洪举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就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是否应当逮捕提供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在作出是否逮捕刘某的决定时予以考虑:

   刘某,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x月x日被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轻微情节,不应被逮捕:

1、刘某主观上并没有欺骗谢某某的主观故意。

虽然所出售给谢某某的画的进货价同卖给谢某某的价格有价格差,但鉴于作为收藏品的画作具有收藏的属性,其同一般的商品是不同的,所以存在价格差也属正常,刘某自始至终没有想通过欺诈行为非法占有谢某某财产的故意。

    2、刘某并未实施诈骗的行为。

   首先,刘某同张某、袁某合伙一起经营,张某负责进货,货主也是由其联系的,交易转账也是通过张某的支付宝及其招行银行进行的,其他人并不知晓。因此,整个进货(画)过程是由张某在负责,刘某对如何进货及货源均不知情,据刘某所述此部分事实吴某(136xxxxxxxx)、宗某某(手机号码:151xxxxxxxx)可以证明。

   其次,刘某并未实施欺诈行为。刘某始终认为出售给谢某某的画为真品,因为张某把画拿回来时(进货),是有两位画家刘某某、清某某的亲笔签名证书,且张某承诺开发商(即供货方)保证画百分之百是正品,刘某也仔细辨认后认为画为真品后才会出售给谢某某的,可见刘某既没有对谢某某虚构事实,也未对其隐瞒真相,更非在明知画为非真品的情况下仍出售给谢某某,也未使谢某某陷入错误认识后进行购买。退一步讲,即使出售给谢某某的画确系伪品,那刘某也为受害者。

     3、刘某并没有以东方收藏xx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行为。

     2016年4月份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刘某,后看到刘某所

发的本案的字画的链接,谢某某看到后非常有意向购买,当时刘某明确的告诉谢某某,如果是从刘某处购买画,则只能以刘某个人的名义出售给谢某某,如果是通过东方收藏去购买画,则要联系小周才可购买,因此,刘某并没有以东方收藏的名义欺骗谢某某去购买画。

     4、刘某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据刘某所述,之前公安机关已经传唤其2次,其均随传随到,

充分履行公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的义务。

    5、考虑到谢某某已是70多岁的老人,其家人是及其反对谢老购买收藏品,为避免其因此事致使谢老身心疲惫,刘某已主动将xxxxxx元全款退还给谢某某,谢某某对此处理也表示满意。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同如果在明知画作为非真品的情况下仍然出售给谢某某的情形是完全不同的,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行为都无法认定刘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实施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式对谢某进行诈骗,从另一角度来讲刘某也是受害人,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建议检察机关对刘某依法不予批捕。

【本案结果】

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即被取保候审,最终公安机关做出解除取保候审撤案的决定。

 

 

注:为保护委托人的隐私,文中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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