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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谢某离婚案

作者:蔡开有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05次举报

 

罗某与谢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罗某、被告谢某属于离异人员。2014年11月,原告罗某经熟人介绍与被告谢某相识,一个月后即2014年11月双方共同到化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原告罗某与被告谢某双双到不同的城市工作,双方聚少离多。在分居期间,由于双方均属于离异人员,且双方年龄相差甚大,未能找到共同的夫妻话题,双方甚少联系,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由于原告罗某从事发廊工作,被告谢某经常怀疑原告罗某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性关系,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被告谢某还多次对原告罗某拳打脚踢。另外,被告谢某家庭成员也一直未能接受原告罗某,导致原告罗某无法在这段婚姻关系中得到温暖和家庭归属感。原告罗某心灰意冷,在多次与被告谢某协商协议离婚未果的情况下,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

【原告代理人】

   蔡开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律师分析】

  离婚案件涉及到家庭的离散以及子女、财产等重大问题,关乎社会的稳定。因此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还是采取了比较谨慎的处理原则。法院在处理这些离婚案件时,是否判决离婚,需要取决于夫妻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具体到本案中,不管是从双方的夫妻感情基础、婚后夫妻生活、离婚的原因,还是从夫妻感情是否存在可修复的可能等方面来看,原告罗某与被告谢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具体分析如下:

1、原被告双方从相识到登记结婚不足一个月,了解甚少,也没感情基础,登记结婚非常仓促、草率!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中旬经人介绍相识,原告经过不足一个月的短暂接触后,在没有深入了解被告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25日到化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可见,双方是没有任何感情基础的。

2、原被告双方婚后不久即分开生活,且常因生活琐事大吵大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由于两个人迥然不同的性格、经常为一点小事发生争执,双方根本无法生活在一起。婚后不久,被告即长年累月在外出务工,原告只好孤身一人带着子女在化州市平定镇靠微薄的理发收入维持生活,被告对原告以及原告子女的生活更是不闻不问,至此,双方从未建立起任何夫妻感情。

3、被告家庭成员排斥原告,原告难以融入被告家庭。被告子女及儿媳对原告的态度极其恶劣和不尊重,原告并没有感受到来自被告家庭的温暖。被告并没有如原告憧憬的那样给她关心和温暖,反而是被告的冷漠、被告儿子儿媳的恶语相向,导致原告伤心至极。

4、被告性格多疑且粗暴,经常对原告暴力相向并大打出手。原告于2016年11月将被告诉至化州法院并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化州法院2017年2月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判决下来后,本以为被告会有所改变,但双方并没有停止争吵,更严重的是,被告于2017年2月12日下午到原告经营的理发店大吵大闹,并对原告大打出手,造成原告头部出血、腿部受伤,并同时将过来劝架的邻居打伤。经医院检查,原告左侧颚顶部头皮血肿。

法院判决

   1、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谢某离婚。

   2、原告罗某返还彩礼10000元给被告谢某。

                       


蔡开有律师,中共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