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开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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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变更时,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作者:蔡开有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209次举报

【基本案情】


      陈某是外来从业人员,在广州白云区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广州市白云区。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陈某工作岗位为样品室,合同约定在劳动期间内,鞋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陈某工作能力,变动陈某的工作岗位以及合同履行地,但应事先与陈某协商一致。2017年4月2日,因当地政府环保政策原因,鞋业公司决定将公司搬迁至佛山。双方就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协商,陈某认为,自己已在广州白云区生活多年,且小孩已在当地就读,若随公司到佛山工作,则会给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所以陈某不同意到佛山工作,陈某为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鞋业公司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但鞋业公司不同意陈某的要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律师说法】


      对于以上陈某与鞋业公司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蔡开有律师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保护,用人单位理应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本案中,鞋业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将鞋业公司搬至佛山,虽然是迫于当地政府的环保政策,但相对于陈某而言,其工作地点的变化,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也确实直接影响到员工自身的生活和工作条件。鞋业公司在此情况下应与陈某另行协商并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鞋业公司实际上已不能按约定为陈某提供劳动条件,陈某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有权鞋业公司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陈某所提出的双倍经济补偿金,由于当地政府政策原因导致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发生,造成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鞋业公司无需向陈某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鞋业公司仅需根据陈某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近年来,随着广州市政府环保政策的升级,一些对环境污染比较大的企业不得不搬迁,此时必将发生大量的劳资纠纷。搬迁企业应当在搬迁前做好劳动者的思想沟通工作,力争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由此发生的相关劳动纠纷问题,防止群体事件的发生。在沟通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公司工会、当地劳动部门、律师顾问的优势和作用。对于同意随公司搬迁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签署劳动合同的变更协议书;对于不同意随公司搬迁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商讨支付经济补偿并签署相关补偿协议书。


   蔡开有律师,中共党员。蔡律师长期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曾先后为南菱汽车股份(汽车行业)、宝供物流集团(物流行业)、红谷皮具集团(皮革行业)、中国建力集团(门禁行业)、信源人力(劳务派遣行业)、绿菩提装饰公司(装修行业)、双永生物科技公司(医疗器械行业)、万朋食品(蔬菜配送行业)、顶馨香料(香精行业)等数十家知名企业提供常年专业商务法律服务,在企业风险防控、合作投资、合同纠纷、劳资人事等商务法律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蔡开有律师,中共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