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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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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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如何能成为证据

发布者:王秋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电信通讯 |1094人看过

对于有一些民事纠纷,尤其是一些现金交付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据的缺失可能导致维权的困境。有的当事人会采用电话录音的方式来进行,电话录音要起到有效的证明作用,需要满足哪些要求呢?

一、录音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是承担义务的一方

只有来自于本人的讲话才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因此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二、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券债务内容或者是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以债权债务关系为例,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越详尽越好。对于其他的一些争议事实

三、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四、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五、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六、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应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 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七、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以其在诉讼的中的证明效力而言,公证费用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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