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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强律师代理陈某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获改判

发布者:麻强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0日 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戊为取得某村三组的集体用地开发承包经营权,通过陈某乙介绍找到时任组长的宋某甲、副组长陈某丁及出纳宋某丙。五人共同商议按户数收取签字费和好处费。随后,宋某甲等人通过协调村民关系并在合作开发协议上签字,某公司顺利拿到该地块承包经营权。事后,刘某戊安排员工将签字费和好处费以现金方式交给宋某甲。宋某甲收取后伙同陈某乙、陈某丁、宋某丙将部分钱款支付给签字村民,剩余款项据为己有。其中,陈某乙分得违法所得X万元。此外,在协商签约过程中,刘某戊为表示感谢,承诺赠送四人某小区房屋。其中赠送陈某乙房屋面积X平米,合同价格X万余元,双方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案发后,部分被告人通过家属退出赃款。一审法院认定四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宋某甲、陈某乙、宋某丙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陈某乙的身份及主从犯认定。陈某乙辩称其不具有村干部身份,未参与商量收取签字费,不应认定为主犯。第二,受贿数额的认定。陈某乙提出刘某戊赠送其房屋面积实为X平米而非一审认定的X平米;其收受的X万元现金中,有X万元系商铺补偿费,实际受贿金额仅为X万元。第三,犯罪形态的认定。涉案房屋未实际交付使用,受贿目的是否实现,是否构成犯罪未遂。第四,量刑情节的适用。陈某乙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是否过重。辩护人亦提交了相关租赁合同、合作建房合同等证据,试图证明陈某乙获得商铺补偿的事实。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甲、宋某丙、陈某丁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陈某乙,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关于涉案房产的受贿,因未实际取得,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陈某乙提出款项中包含合法补偿费的辩解,法院经查行贿受贿双方供述,认定收取的现金均为好处费,不予采纳。但二审期间,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等新证据证实陈某乙等人系接到通知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结合陈某乙家属主动退赃X万元、预缴罚金X万元等悔罪表现,二审法院决定对陈某乙减轻处罚。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对陈某乙的量刑及追缴判项;改判陈某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X万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X万元。

 

【律师价值】

麻强律师在代理陈某乙受贿案二审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首先,麻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针对陈某乙“作用较小的主犯”地位及房产受贿“未遂”形态深入论证,为减轻处罚奠定法理基础。其次,在证据组织上,麻律师细致梳理资金流向与商铺补偿线索,有效动摇了原审对受贿数额的认定。最关键的是,麻律师敏锐捕捉二审期间公安机关出具的新证据,成功为陈某乙争取到“自首”情节的认定。结合其积极退赃、预缴罚金等表现,麻律师通过专业策略制定,最终促使二审法院对陈某乙依法减轻处罚,实现刑期大幅缩减,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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