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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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邢xx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吟涛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6日 2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

法定代表人:开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吟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酒店公司)与被告邢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被告邢xx直接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22年1月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1月23日向被告邢xx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于202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酒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吟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邢xx支付xx酒店公司住宿服务费人民币26,801元;2.邢xx支付xx酒店公司逾期利息(以26,80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1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起,邢xx以航空公司需安排客住房为由与xx酒店公司的前厅经理联系,多次预定旅店住宿服务供他人使用,并由其与xx酒店公司进行结算,现邢xx尚余住宿服务费26,801元未付。经xx酒店公司多次催讨,邢xx至今未清偿债务,故xx酒店公司诉诸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邢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12日,xx酒店公司与邢xx的微信聊天主要内容为:xx酒店公司称“费用?”邢xx称“……您再等一晚上。明天钱不到,我借钱都打给你们公司。”xx酒店公司称“好吧。”

2021年7月13日,xx酒店公司与邢xx的微信聊天主要内容为:邢xx称“在,放心。”xx酒店公司称“好滴。”邢xx称“今天不打我借钱给您。”

2021年7月14日,xx酒店公司与邢xx的微信聊天主要内容为:邢xx称“赵总在吗?”xx酒店公司称“在。”邢xx称“下午三点多应该到账了。我把信用卡也准备好,到不了我去刷卡给您。”xx酒店公司称“好的。”……邢xx称“在?没有到是吧?好,我去刷信用卡。到了没有?”xx酒店公司称“没有到呢。”邢xx称“好,我去刷卡。”……xx酒店公司称“发送图表一张。共计31,783哈……”邢xx称“嗯,看到了。我能给你,我卡给人家了。”xx酒店公司称“好滴。”邢xx称“去给我刷。”……邢xx称“转账4,000元。我分几笔刷的,您再等会,还有。”xx酒店公司称“好的。接收4,000元。还有27,783哈。剩余的今天什么时候付呢……”邢xx称“今天我还要刷一些。明天刷一些就差不多了。”

2021年7月15日,xx酒店公司与邢xx的微信聊天主要内容为:邢xx称“我今天明天刷完给你们。”xx酒店公司称“好滴。”

2021年7月19日,xx酒店公司与邢xx的微信聊天主要内容为:xx酒店公司称“目前东方航空3月22日至今入住消费如下:总消费63,866元,已支付34,973元,剩余28,893元未支付,加今晚6211房费222元合计支付29,115元。马上四点半了兄弟,该打款了。”邢xx称“29,115,是吧。”xx酒店公司称“是的。”邢xx称“好的。今天确定。稍等一下。”

2021年7月31日,xx酒店公司与邢xx的微信聊天主要内容为:xx酒店公司称“发送图片一张(该XX酒店XX中心XX店—东方航空(邢xx)预定入住未结账单明细,总合计64,890元,已支付38,089元,剩余待支付26,801元)。”邢xx称“我说了晚点要给你结啊……”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xx酒店公司的陈述,xx酒店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打印件、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打印件、支付宝账户信息打印件,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xx酒店公司与邢xx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xx酒店公司向邢xx提供住宿服务后,邢xx理应及时支付住宿服务费,现逾期未支付,显属违约,邢xx应立即支付xx酒店公司住宿服务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xx酒店公司主张邢xx支付住宿服务费26,80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xx酒店公司主张邢xx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将起算点调整至2021年7月31日。审理中,邢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宿服务费26,801元;

二、被告邢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26,80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1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03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30.03元,由被告邢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华东政法大学毕业,执业8年,中级行业职称,致公党党员。任多家企业及行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兼检察院公益案件听证员、法律援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青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1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