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国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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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甘浚镇西洞村民委员会与舒X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单国武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甘州区甘浚镇西洞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舒X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州区甘浚镇西洞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舒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甘州区甘浚镇西洞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楼房款23591元,并承担利息3892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房租1440元;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原告筹集资金在原西洞乡政府对面村委会土地上修建住宅楼和商铺。工程完工后,2012年原告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售,被告向原告购买了商铺和住房共计302平方米,总价款292940元。原告将商铺和住房交付被告居住使用后,2015年12月13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购房款23591元,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另被告在购买商铺和住房前,租赁原告XX用于经营,还下欠原告租金144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
舒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原告甘州区甘浚镇西洞村委会在原西洞乡政府对面集体土地上修建商铺及住宅楼。2012年,被告购买该楼商铺三间,住房一套,面积217平方米,总计价款292950元,被告交纳房款269359元,下欠款项23591元未付。2015年12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遂引起诉讼。
另查明,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舒XX租用原告甘州区甘浚镇西洞村民委员会XX开店,并欠原告2005年10月30日至2006年10月30日房租1440元未付,并于2005年11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催要,亦未向原告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舒XX从原告处购买房屋,理应向原告交纳房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23591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足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款2359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3892元,是按年利率6%自被告出具条据之日即2015年12月13日起算至2018年9月13日,被告长期拖欠原告房款不付,亦给原告造成的一定的损失,原告的主张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本案中原告同时主张要求被告支付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租赁原告房屋租金1440元,该租金虽与房屋买卖非同一法律关系,但被告欠原告租金有其给原告出具的租金欠条为凭,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舒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舒XX偿付原告甘州区甘浚镇西洞村民委员会楼房款23591元,并承担利息3892元,共计2748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舒XX偿付原告甘州区甘浚镇西洞村民委员会房租款144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舒XX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单国武律师,男,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生于1973年,兰州大学法律本科学历,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张掖
  • 执业单位:甘肃金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720********1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