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二、案情回放
2011年2月17日,原告购买的面包车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保险各一份,商业险包含(乘客)车上人员责任保险(7万)、(司机)车上人员责任保险(1万)、第三者责任险险种。2011年7月22日7时许,陈某驾驶原告面包车(车上5人受伤)与郑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事故,后轿车失控又与二轮摩托车和自行车相撞,该事故造成10人不同程度损伤。面包车与轿车负同等责任。后经多起诉讼,伤者均得到相应赔偿。原告对面包车上人员已经垫付了赔偿费用。2012年原告与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事宜,保险公司收到材料后至2015年仍久拖不赔。后原告无奈找律师予以维权,律师经全面收集材料,一审胜诉。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最终原告胜诉。判决后委托人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三、案件争议焦点
A:2011年事故,2015年起诉,时隔4年之久是否过诉讼时效?
B:面包车上6名伤员,对方轿车应否在其交强险和商业险优先赔付?
C:车辆成员险未投不计免赔,同等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只承担50%责任,并扣除免赔率8%。
D:车上人员险的保险限额7万元是否应按每座1万元计算。
四、结果(胜诉并获得赔偿)
经法院主持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求,诉讼费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又主持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解析及建议
A 未超过诉讼时效。
理由:原告曾向保险公司理赔过,本案部分材料该有保险公司理赔章,且部分材料在保险公司处。保险公司未出具拒赔通知。原告主张自事故后一直积极理赔,综合证据法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可。
B 原告主张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且实际履行,双方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且未明确约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侵权法律关系还是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被保险人与车上人员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应承担无故错责任。原告已经全额支付了赔偿,一审、二审法院对此均予以支持。
C 该责任比例责任及不计免赔均为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进行提示和解释说明,法院对原告此主张认可。
D 每座是否按照最高限额只能赔偿1万,有两种不同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格式合同由保险公司制作,如果有不同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乙方的解释。原告该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建议:
投保易,理赔难。这是当下社会存在的普遍现象,但这也不可怕,只要买保险时多加注意就可以在出险后顺利理赔。
首先,如何正确买保险。了解险种、保险内容、理赔、拒赔、不计免赔等事项,简单说就是您投的哪种保险,具体都保什么,何种情况能够得到理赔,何种情况拒赔,理赔大概流程、需要的材料有哪些?这些均需看具体的书面保险合同,而并非只是听业务员口头介绍或者在听完讲座后立即签协议买保险,保险合同内容再多、再长,看的头疼也要看,不清楚的要问清楚,否则现在不头疼的弄明白,理赔时不光会头痛,更容易头晕,因为多年的保险费可能白花。不弄懂内容就买保险这些情况存在很大风险。很可能您根本用不上这个险种的保险,或因理解差异买错保险,或出问题后以为能赔而被拒赔等种种情况发生,先做到知己知彼,防患未然,不要盲目购买保险。
其次,出险后注意事项。出险后一定要先留好第一手证据或资料,请教专业人员问清注意事项,将资料的原件一定自行保管防止遗失。如果交给保险公司等部门或机构要求收取原件,一定要求其在复印件上盖章,写清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这也是能否理赔的关键所在。
最后,若保险公司不理赔,那需要问清楚理由,缺少材料的及时补充。理赔数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小,建议调解了事,虽有小损失但方便、快捷。而诉讼周期较长,且会耗费大量精力,得不偿失,委托律师还要有代理费用。若与正常赔偿数额差距太大或拒绝理赔要及时收集材料进行诉讼,在社会诚信体系不断建立的过程中,判决赔偿也变得容易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