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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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泉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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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出租屋内遇火身亡,火灾原因不明,如何判赔?

作者:杨俊林 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3次举报


夫妻外出工作

将4岁的女儿独留在出租屋内

不料发生火灾

小女孩不幸身亡

事故究竟缘何而起?

小女孩的离世又该由谁来负责?

近日,

法院审理了这件生命权纠纷案件。

跟小编一起看看这个令人惋惜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因工作原因,莫军(化名)夫妻与女儿小莫(化名)被安排在曾某某提供的由万某某出租的宿舍居住。2020年某日上午九点半左右,原告莫军夫妻将4岁的女儿小莫一人留在案涉火灾宿舍去上班,当日11时许,其邻居听到爆炸声随即出来查看,发现莫军一家居住的房间着火并听到受害人小莫从屋内传出的哭声,他们赶紧灭火抢救并拨打火警电话,因当时火势太大未将小莫救出,消防救援人员到后将火扑灭,但小莫已不幸身亡


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莫军夫妻和杨某某夫妻合租宿舍,起火点位于莫军所属床铺与杨某某所属床铺中间位置;排除雷击、自燃、吸烟等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外来火源引燃可燃物所致。

莫军夫妻将房主万某某与承租人曾某某起诉至滨州市滨城区法院,索赔共计80万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法官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辩解意见。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对于案件所涉事实和责任的承担争议很大,法官多次从案件事实、法律责任和安全义务等方面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但调解均未成功。

法院认为,事发当日,莫军夫妻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莫独自留在宿舍无人监管,火灾发生时左右邻居均有人听到小莫的哭声,说明事故发生时若宿舍中有成年人在的情况下,小莫获救的可能性极大。莫军夫妻作为受害人小莫的监护人,对于小莫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保护义务,其疏于监护,对于小莫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被告万某某将未经验收的建筑出租给他人用于工人宿舍,其在明知该建筑的线路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继承出租,且火灾原因亦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所致的可能性,火灾发生后亦无有效消防设施防止火灾损失的扩大。被告曾某某租赁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用于工人宿舍,且租赁已达8年之久,其对于租赁建筑物的状态应尽到必要的了解和安全防范而未尽。

因火灾事故原因不明确,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外来火源引燃可燃物所致。综合全案,在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过错亦不能排除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本案的证据所能认定的实事情况,确定万某某赔偿原告因小莫死亡造成损失的20%,曾某某赔偿原告因小莫死亡造成损失的10%。



本案中,四岁女童不幸离世让人扼腕痛惜,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增加了审理难度。为尽可能还原事实,分清责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多次前往消防救援大队调取案件笔录、现场方位及线路图等材料,就现场细节问题与消防大队勘验现场的技术人员进行细致沟通交流,并根据证人证言,一个细节一个细节地核对。

为了裁判能够赔当其过,办案人员还请教了市住建局消防安全方面的专家,认真学习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现场线路、布局、建筑和事故过程等细节进行了全盘分析。审理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及代理人大部分是外地人的情况,法官专门建立了该案微信工作群,大大方便了当事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部分法律文书也在微信群内送达,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主动履行了各自的赔偿义务,案件圆满解决。

来源:滨州市滨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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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林律师,执业22年。  擅长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合同、欠款纠纷、离婚纠纷等。曾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阳泉
  • 执业单位: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3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