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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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司法解释

作者:杨俊林 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65次举报

一、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同居关系的认定及财产处理

  【核心提示】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因共同生活形成同居关系,对于此类事件,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糾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能够分清财产性质及其归属的,确定为个人所有;不能分清财产性质及其归属的,参照共同财产处理和分割。

  二、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

  三、同居关系财产分割

  对于分割财产,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为一方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归各自所有。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规定的精神处理。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对于债权债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来处理,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杨俊林律师,执业22年。  擅长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合同、欠款纠纷、离婚纠纷等。曾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阳泉
  • 执业单位: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3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