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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管X曾诉被申请人顾X、陕西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旭玲|时间:2020年04月30日|2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曾某在岐山县某工地干活时不慎受伤,致其全身上下30余处伤情,因伤势严重曾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近三个月,花去医疗费13余万元。原告受伤后,被告建筑公司和包工头仅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对原告的其他经济损失相互推脱不予赔偿,故原告向法院起诉维权。

二、律师代理:

原告担心法院判决后,被告不履行或提前转移财产履行不能,为此代理律师向原告建议了诉讼保全。诉讼过程中,原告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成功对被告账户内的20万元存款进行了财产保全。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原告心里便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不再担心将来案款无法执行。前不久,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还需向原告赔偿19万余元。因本案前期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该判决结果作出后,也就意味着原告不久就能拿到应得的赔偿款。原告对代理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多次表达了感谢之情。

三、法院裁判结果

申请人:管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玲,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XX

被申请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黄XX,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管XX诉被申请人顾XX、陕西XX有限公司、杨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管XX20199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顾XX、陕西XX有限公司、杨XX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管XX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顾XX、陕西XX有限公司、杨XX名下的财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提取,保全金额至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XX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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