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旭玲|时间:2021年07月08日|8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述:被告原在宝鸡市大正国艺家居建材城经营厨卫集成吊顶板等生意。2013年初被告雇请原告为他承揽的生意干活,主要是为客户上门安装厨卫集成吊顶板。2013年初到2014年4月18日期间,被告仅给原告部分安装费。至2014年4月18日,经原、被告对账后,被告于当日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安装费119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下的安装费,被告一直推脱不付。
2、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欠原告的安装费11900元及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律师点评:原告赵XX为被告季XX经营的厨卫集成吊顶板做安装提供了劳务,双方之间建立事实劳务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于2014年4月18日经过结算,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安装劳务费119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结算单及相关证据佐证,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被告理应自原告起诉时起予以清偿。原告还主张被告承担逾期利息,该理由成立,自原告起诉(2016年4月15日)时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亦应向原告支付。
4、判决结果:被告季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XX劳务费119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季XX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