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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挽救失足少年

发布者:陈旭玲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412月,未成年人张三(化名,200811月出生)与同伴李四王五(另案处理)在宝鸡市渭滨区、金台区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涉案金额经价格认定为11110元。具体包括:1215日在某小区盗窃台铃电动车一辆(价值2775元);1218日凌晨在某路盗窃爱玛电动车一辆(2987元),同日在某小区盗窃台铃、立马电动车各一辆(合计3107元);当晚在某小区盗窃雅迪电动车一辆(2241元)。张三20241226日被刑事拘留,后因不批准逮捕转为取保候审。

案发后,张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启动社会调查,发现张三经自我反思及亲属、派出所、检察院等多方教育,行为显著改善,已在饭店稳定就业,其母亲承诺加强监管,认定其具备社会观护条件。

案件结果

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对张三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案件心得

本案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中“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典型实践。检察机关未简单“一诉了之”,而是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家庭监护能力及社会调查结果,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给予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通过六个月考察期强化监督与帮教。

陈旭玲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关键环节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侦查阶段介入,到审查起诉时积极协助参与社会调查、向检察机关充分沟通辩护意见,表达当事人意愿,并协助法定代理人配合监督考察,确保程序合法、权利保障到位。她的专业辩护不仅为张三争取到附条件不起诉的从宽处理,更帮助其家庭理解法律后果,推动监护责任落实。这提醒我们,未成年人司法不仅需要法律条文,更需要有温度的辩护、有深度的社会调查和有力的社会支持——而律师正是连接法律与少年未来的重要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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