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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是犯罪,律师有效辩护获轻判

发布者:陈旭玲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3日 12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被告人成X,男,2018年4月被抓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被宝鸡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随后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依法逮捕,羁押于宝鸡市xx区看守所。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三次开庭审理,律师的辩护意见终被法院采纳,最终被告人成某较原一审判决减轻量刑判处。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成x加入传销组织后,在没有实际产品和实际经营行为、没有营业手续的情况下,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为名义,采取相互邀约、

推荐拉入新人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问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扰乱了市场经济社会秩序,各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被告人成x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成x违法所得61万余元,已查封冻结在案的宝马5x车上缴款26万余元、宝马520i轿车一辆、xx人寿保险公司保险40万元、账户资金28万余元、位于宝鸡市高新大道的房屋一套、公寓一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依法继续追缴。

二、被告人成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止,已扣减折抵的刑期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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