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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抢劫罪,律师辩护获轻判

发布者:陈旭玲|时间:2022年01月06日|7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赵X、齐XX经预谋,在本市某网吧内,以借被害人安X的手机打电话等为由,将安X骗至某小区楼道处,被告人齐XX用左手将安X脖子勒住,并和被告人赵X对安X进行股打、威胁,后将其某某牌子手机(价值987元)抢走。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赵X、齐XX犯抢劫罪,认定二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法院观点】

被告人赵X、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经预谋后相互配合,共同实施抢劫,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按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合衡量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齐XX犯罪时年仅十四周岁刚够刑事责任年龄,应有别于被告人赵X处刑。同时被告人齐XX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

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赵X犯抢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有期徒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朝押日折抵刑期日,即自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齐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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