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旭玲|时间:2021年12月20日|12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被告于1992年6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梁X某,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致纠纷产生,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诉讼请求】
1、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位于宝鸡市渭滨区川陕XX的商品房一套,价值20万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X提出离婚,被告韩X同意:
二、登记在被告韩X名下位于宝鸡市渭滨区川陕XX房屋及房屋内家具、家电均归被告韩X所有:
三、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梁X、被告韩X在金融机构下的资产不再分割,由各自支配,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主张权利。
四、原告梁X及被告韩X一致认可双方再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该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X承担,其余150元退还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