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旭玲|时间:2021年11月29日|6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一女取名王XX。婚后因被告在部队服役,双方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二、诉讼请求
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女王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冯X提出离婚,被告王X表示同意;
2、婚生女王XX由原告冯X抚养,被告自2021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被告王X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情况下可随时探视;
3、位于宝鸡市xx区xx西二路的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归原告冯X所有。原告冯X名下3万元存款归原告所有.被告名下存单20万元、存款8万元、陕xx号车辆、债权10万元归被告王X所有。陕xx号车辆贷款由被告王X自行偿还。原告冯X支付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42万余元,其中20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付清,剩余22万余元用于抵扣婚生女年满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自2021年4月算至孩子年满18周岁,按每月1500元标准计算);
4、本案诉讼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冯X承担。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