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旭玲|时间:2021年08月24日|10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
2014年4月20日被告闫XX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同年12月8日被告还款20000元,剩余80000元借款一直没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15年5月1日前归还80000元。原告催款未果。故请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800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按年利率6%计息)。
二、诉讼请求
故请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800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按年利率6%计息)。
三、律师观点
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四、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