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旭玲|时间:2021年08月16日|7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2018年9月18日9时30分许,被告付XX驾驶陕Cxxxxx号小型轿车沿金台区东风XX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风路金陵东XX附近准备变道向北转弯时,与同向在前的原告骑行的自行车发生剐蹭,致原告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宝鸡市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2型糖尿病、高血压、垂体瘤术后等症,住院治疗31天,后取内固定物二次住院17天。事故经金台交警大队第6103XXXX800003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付XX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伤情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陕中金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360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肇事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二、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6729.2元,先由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