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2018年9月18日9时30分许,被告付XX驾驶陕Cxxxxx号小型轿车沿金台区东风XX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风路金陵东XX附近准备变道向北转弯时,与同向在前的原告骑行的自行车发生剐蹭,致原告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宝鸡市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2型糖尿病、高血压、垂体瘤术后等症,住院治疗31天,后取内固定物二次住院17天。事故经金台交警大队第6103XXXX800003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付XX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伤情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陕中金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360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肇事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二、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6729.2元,先由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蔡XX各项损失共计106229.19元(28691.19+74938+2600),实际支付时第一被告垫付的3000元直接支付第一被告,其余103229.19元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