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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团队作案进行偷窃,律师辩护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陈旭玲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2日 8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事件简述:2018年5月9日,被告人王XX、李XX在宝鸡市中XX等候区,窃取被害人马XX现金3000元。得逞后,被告人王XX、李XX逃离现场,将赃款挥霍。

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残疾证、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指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乔xx的证言材料,被害人马XX、关xx的陈述材料、被告人王XX、李XX的供述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宝鸡市中心医院视频监控资料及监控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王XX、李XX犯盗窃罪,并认定被告人王X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二、律师观点

被告人王XX、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事实未予供认,现仅有被害人关xx的陈述材料为证,且缺乏其他证据相佐证,系孤证,故对该起盗窃事实,不应予以认定。被告人王XX、李XX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可以对其均予以从轻处罚。

三、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2、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3、责令被告人王XX、李XX向被害人马XX退赔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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