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旭玲|时间:2021年08月12日|6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事件简述:2018年5月9日,被告人王XX、李XX在宝鸡市中XX等候区,窃取被害人马XX现金3000元。得逞后,被告人王XX、李XX逃离现场,将赃款挥霍。
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残疾证、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指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乔xx的证言材料,被害人马XX、关xx的陈述材料、被告人王XX、李XX的供述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宝鸡市中心医院视频监控资料及监控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王XX、李XX犯盗窃罪,并认定被告人王X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二、律师观点
被告人王XX、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事实未予供认,现仅有被害人关xx的陈述材料为证,且缺乏其他证据相佐证,系孤证,故对该起盗窃事实,不应予以认定。被告人王XX、李XX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可以对其均予以从轻处罚。
三、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