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旭玲|时间:2021年07月29日|4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事件简介:2015年8月3日起,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工种为下料工,被告受原告单位的劳动管理,且从事原告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二、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律师观点:原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对被告2015年8月3日起在其单位工作这一事实予以认可。期间,被告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并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根据劳社部发[2015]12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是原告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被告接受原告单位的劳动管理,且从事原告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原告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被告,故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四、判决结果:原告宝鸡XX公司与被告罗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