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旭玲律师 08:30-21:59
陈旭玲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391795008
咨询时间:08:30-21:59 服务地区

工伤住院,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

发布者:陈旭玲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9日 6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事件简介:2015年8月3日起,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工种为下料工,被告受原告单位的劳动管理,且从事原告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二、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律师观点:原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对被告2015年8月3日起在其单位工作这一事实予以认可。期间,被告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并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根据劳社部发[2015]12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是原告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被告接受原告单位的劳动管理,且从事原告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原告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被告,故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四、判决结果:原告宝鸡XX公司与被告罗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宝鸡XX公司承担。
陈旭玲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5
  • 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 执业15年
    • 18391795008
    • 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1.2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4.7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3次 (优于98.4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840分 (优于91.6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7篇 (优于98.53%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旭玲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7647 昨日访问量:5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