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旭玲|时间:2021年07月22日|10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事件经过
2019年3月至7月期间,原告王XX在被告XX公司承包的宝鸡市高新XX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中从事瓦工工作,双方约定以户为单位,按照施工面积计价支付报酬。期间,被告XX公司未支付原告劳务费,原告从被告XX公司处预支借款9000元。2020年1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雷XX向原告出具结算明细,载明扣除原告王XX借款9000元及维修扣款3400元,尚欠原告劳务费24170元。
涉案工程系被告XX公司分包给被告XX公司,工程进度款支付至被告XX公司账户,现工程已完工,由于存在质量问题,维修工作尚未完成,该工程未作最终结算。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41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原告王XX按照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雷XX的指派,在宝鸡市高新XX装修工程中从事瓦工劳务,双方约定按包工量计酬。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原告劳务费及加班费合计36570元,扣除预支9000元及维修扣款3400元,未结清劳务费为24170元。经原告及工友多次催要,2020年1月23日,被告雷XX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由于该工程由被告XX公司承包,原告与被告XX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被告XX公司应当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被告雷XX作为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人格混同,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被告XX公司,工程款尚未结清,应当在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律师观点
提供劳务者有权获取相应的报酬。本案中原告在被告XX公司承包的宝鸡市高新XX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中从事瓦工工作,双方约定以户为单位,按照施工面积计价支付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XX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雷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且,被告雷XX作为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与原告之间并未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律师认为,被告XX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被告XX公司,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分包合同有效,原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
1、被告陕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劳务费人民币24170元;
2、驳回原告王XX对被告雷XX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元,本院减半收取202元,由被告陕西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