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旭玲|时间:2021年07月17日|4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2019年5月28日,原告通过其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转款5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原告人民币50000元,于2019年7月6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7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2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被告借款50000元并于2019年7月6日前归还。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三、律师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借50000元,有借条、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为证,双方的借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7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