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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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律师:关于多车均侵权时参与诉讼的规定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3日|分类:交通事故 |532人看过

关于多车均侵权时参与诉讼的规定。


多车身份都明确的,都要参加诉讼,法院依情况追加。多车中有身份不明确的,则不必追加,由已经参加诉讼的依法承担按份或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解释》第十三条对于多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有了明确规定,不应一律认定为多车构成共同侵权,故此本条首先规定多车且身份明确者均应参加诉讼的问题。再依照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由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关于部分侵权车辆身份不明确时,是否应参加诉讼的问题。如果各车辆依法承担按份责任,则身份不明的侵权车辆无须参加诉讼;如果各车辆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部分责任人,即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再由身份明确的侵权人向其他侵权人行使追偿权。此为连带责任的外部效力,应尊重赔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选择,以最大程度保护赔偿权利人。所以此种情形下,无须追加身份不明的侵权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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