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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律师:关于多个“赔偿权利人”起诉的规定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884人看过

关于多个“赔偿权利人”起诉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对于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法院在无法查清其他受害人或者无法通知其他受害人参加诉讼,或者其他受害人坚持不起诉等情况下,确定各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比例后,是否需要为已知的其他受害人预留交强险份额的问题,审判实务中有不同看法,各地法院处理不完全一致。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因情况复杂,未做规定。有的法院认为对于明确表示放弃的赔偿权利人,或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不起诉的赔偿权利人,或无法通知的赔偿权利人,没有必要为其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有的认为,其他赔偿权利人未主张权利,赔偿数额难以确定,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应为其预留份额,应由主张权利的赔偿权利人享有交强险赔偿。有的则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应预留交强险份额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解释》关于比例赔偿的规定。


对此,本裁判指引认为,如果其他赔偿权利人在首先主张赔偿的赔偿权利人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另行提起诉讼的,应为其预留份额,否则不再预留份额。这样,不是一律否定预留份额的做法,而是给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时间设定期限,以兼顾先起诉的赔偿权利人和其他赔偿权利人两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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