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可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是否起诉无责任的赔偿义务人的规定。
审判实务中对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车辆方是否应追加为当事人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多车发生交通事故,各自承担按份责任,所以无责事故车辆方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被告,可由赔偿权利人选择被告,法院无须释明,直接扣除交强险无责限额;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从最大限度保护赔偿权利人的角度出发,法院应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再由其选择是否追加无责事故车辆方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如其坚持不追加的,法院应将交强险无责限额予以扣除。本条文采用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