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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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律师:复印件的效力2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514人看过

复印件的效力2


鉴于《民事证据规定》第69条有关于无法与书证原件核对的复印件,虽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可以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的意旨,故,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可以确认书证复印件的真实性,然后进一步对其内容的证明力大小予以考察;若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该书证原件确实存在过,对方当事人又不予认可的,则真实性无法判别,该书证复印件不能采信。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何种形式的书证复印件,都应当具有证据资格,只不过它们的证明效力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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