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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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律师:复写件的效力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962人看过

复写件的效力


答:关于复写件的属性,《民事证据规定》未置一词,学理上观点分呈,实务中也是主观随意,无章可循。一种观点认为,复写件属于书证的复制件,在法律上属于传来证据,需要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证实相应的事实,不能作为原始证据直接认定事实。除非某复写件被当事人事后签名或加盖印章加以确认,可视为当事人对该复写件所表达的文字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则该复写件具有原件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复写件属于原件,是原件的一式多份中的一份,与复印件具有本质的不同。复写件产生于与所谓的原件同一过程,只是为了其他用途,而利用此方式一次性制作多份,但无论是几分,其制作是一个行为,即原始制作行为,原始制作行为制作出的材料应该是原件。


应该注意到,复写件不是原件。复写件是经过媒介复写纸而形成的,没有制作单位或制作人的最初签章,不能等同原件。复写件也不是复印件。复印件是在已有原件的基础上以复印的方式制作的,是派生的证据。复写件虽然不等同于原件,但它是与原件同步完成的,反映的是文书内容的原始状态,应属于原始证据,并非派生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复写件应与原件具有同样的完全证明力。当事人如对复写件中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复写件在实践中是可以作为适格的检材进行鉴定的。需要指出的是,复写件不管存在几份,在认定了其中一份的效力之后,其它的就自然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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