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证言是否具有证明效力
经公证的证人证言,可以排除当事人制造伪证的事实,可以充分保证其书面证言即是该证人所言。但必须特别指出的是,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并不说明证人所言即是真实的证言。如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该证人证言仍属于在形式上有瑕疵的证据,即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真实性也无法确定,单独不具有证明效力。最高法院在审理“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指出:“公证不是免除证人不出庭的依据,本案二审审理中,证人在不具备法定特殊的情况下,证言虽经公证仍应出庭接受质询(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引见载奚晓明主编:《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3辑·总第1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39-2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