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有何区别
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是证据法上的重要概念,主要源于大陆法的概念。证据效力,又称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是指在法庭审理中为证明案件事实而得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证明效力(《行政证据规定》采用此表述),也称证明力(《民事证据规定》采用此表述)或证据力,即证据的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证据效力是证明效力的基础,没有证据效力,也就无从谈起证明效力,而证明效力又是对有证据效力的证据的证明作用大小的量化。如果用“三性”的概念衡量,证据效力的主要内容是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证明效力的主要内容是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价值。同时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即为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反之,不具备关联性或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则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