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
典型案例: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丰台区支行与上海银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万翔实业总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0号)。
裁判规则: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方可认定为无效合同。如当事人未提出撤销或变更合同主张的,法院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实务详解: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洋晓集团用于借款质押的005732号存单无真实存款关系,且该存单上的人名章不是加盖的真实印章,本案005732号存单应当认定为虚假存单,原审判决对此存单的性质认定是正确的。洋晓集团为了实现取得贷款的目的用虚假的存单出质,并以虚假的开户证明和承诺书欺骗农行丰台支行,构成了民事欺诈,原审对此认定正确。洋晓集团的欺诈行为导致农行丰台支行的损失,在农行丰台支行起诉没有请求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下,洋晓集团应以履行原合同的方式承担责任。保证人银丰公司应按照约定对借款人洋晓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2卷(总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88—1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