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返还财产的范围
典型案例:唐山市新华金属屋顶成型安装有限公司与丰润县冀东建材大世界开发公司、丰润县丰润镇经济联合社、丰润县丰润镇南关第二居委会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抗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抗字第11号)。
裁判规则: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的范围应以对方交付的财产数额为标准予以确定,返还财产的范围为所取得的全部财产和费用。合同无效系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所致,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实务详解: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新华公司与大世界公司在签订建筑安装拱型金属屋顶承包合同时,大世界公司没有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法人资格,新华公司作为建筑承包方亦未取得工程安装资质,原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依照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当事人依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新华公司应返还大世界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100万元;大世界公司应按已经完成工程的实际价值对新华公司给予补偿。本案工程内容是四个大厅计11229.18平方米的金属拱型波纹屋顶的建筑安装,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新华公司基本完成了三、四号大厅的施工,一、二号大厅也已开始备料和施工,原二审判决按工程的形象进度结合新华公司的初始主张,认定新华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工程总量的60%,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因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且本案已完成的工程经鉴定为不合格工程,新华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大世界公司应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248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不合格工程,一般可采取修理、加固或者拆除等办法进行处理,大世界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新华公司已完成工程不具备修复或加固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该工程,导致诉讼中无法对其实际状况和价值进行评估,应对新华公司实际投入本案工程的1007075元予以补偿。新华公司主张其在本案工程实际投入了200余万元,因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不予支持。本案合同无效系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所致,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大世界公司未经允许擅自拆除本案工程,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2005年第2辑(总第1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91—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