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过错责任的认定
典型案例: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9号)。
裁判规则:双方当事人签订无效合同,其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具备专业知识的,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实务详解: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宝钛公司与健桥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签订的《受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实质上是在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企业间禁止借贷等有关规定。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系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上述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健桥公司和宝钛公司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健桥公司作为专业证券公司,其对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宝钛公司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对此,原审判决在对返还的5730万元的利息计付上已有体现(即按照活期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计息起算日期和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问题,原审判决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维持。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5年第1辑(总第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