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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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股东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503人看过

、【股东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


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但如设立公司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协议的,构成财产约定。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时,参照上两款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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