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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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一人独资公司的分割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2日|分类:个人独资公司法 |608人看过

一人独资公司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夫妻中一人为独资公司股东,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在考虑有利公司经营基础上由一方取得公司股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或通过竞价方式处理;一方主张公司股权,另一方不主张公司股权的,在确定公司价值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


上述股权分割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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