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离婚律师: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情摘要】杨某与陈某2009年11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某某。2013年3月15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陈某某归陈某抚养,杨某享有探望权,每月一次,每次一天,逢端午、中秋和春节可以在午饭前接外出吃饭(5小时为界),逢寒暑假杨某可有一天探望时间(不含在每月一天时间中)等。后杨某认为每年19天半的探望时间太短,不能满足交流需要遂于2014年1月22日起诉,请求随时探望陈某某。
【法院处理】一审考虑孩子成长需要的同时,结合双方居住等客观因素,酌情增加,从19天半增加到49天。陈某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就探望权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