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离婚律师: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案情摘要】初某与孔某是夫妻,孔某2013年10月起诉要求离婚,诉讼期间,初某提出2012年向马某借款150万元,连本带息200万元,因生意亏本无力偿还,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孔某认为对初某借款一无所知,自己月收入近万元,家庭无特殊开销,离婚前初某也是公司职员,有固定收入,家里的保姆负责日常开销记账,因此借款既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应承担。
【法院处理】一审期间,马某到庭,提供了借据,载明借款150万元,到期归还200万元。并且提供150万元的转账凭证。一审判决认为孔某与初某夫妻婚姻期间实施夫妻分别财产制度未告知马某,判决认定1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孔某不服上诉,二审认为:1、初某借款是双方已经分居,至离婚时一直未与孔某共同生活;2、孔某收入足以支付家庭日常社会,无特殊支出;3、家中保姆近三年的记账并无记载初某所借款项用于共同生活,遂认定借款150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离婚案件中,主张于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除了要证明债务的真实存在并且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外,还有责任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