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离婚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宜宾离婚律师: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563人看过

宜宾离婚律师: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摘要】李某于2012年7月和9月分三次向王某借款150万元,并且出具三张欠条,宋某在三张欠条上均签字提供担保。借款后李某未按照约定还款,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某、陈某(李某之妻)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宋某及其妻子叶某对李某和陈某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宋某、叶某均辩称叶某对于担保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叶某不承担责任。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叶某作为宋某的妻子,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李某与陈某共同偿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宋某和叶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李某和陈某追偿。宋某和叶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并未限制“债务”的种类,保证债务也是债务的一种,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宋某与叶某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